第83期丨年3月1日
内容提要
*策发布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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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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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发布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生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于年3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刑法修正案就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共计修改了六个罪名,新增了一个罪名。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方面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除了假冒专利罪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管制、拘役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的上限从过去的7年提高至10年。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即“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明确了对表演者的保护,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增加了对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的保护,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第3条规定了管辖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具体管辖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企业名称争议授权指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办法》第4条规定了内部分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负责,由法制机构对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争议处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性。”
《办法》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条件:“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办法》第18条规定了举证责任:“企业名称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