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请分别于年10月29日、年3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电子件同时发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年10月15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联系人:王琛赵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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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pgi
cnip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杨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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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csc
samr.gov.cn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为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作职责,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大力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保护基础,推进立体化保护。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残奥会有关标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做好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立体化保护。
(二)完善工作体系,全面细致排查。未经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各地要建立辖区内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赞助企业、持权转播商、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销售商等合法使用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