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作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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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2
未经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3
奥林匹克标志及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
(1)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例如奥运、奥运会等;
(3)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4)《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例如,体育图标。
(5)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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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标志元素:
1.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
2.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年冬奥会”“北京年冬残奥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冬奥会”“Beijing”“更高更快更强”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或“togetherforaShared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3.未突出显示本条第2项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支持”“助力”“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误解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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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